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14)
因此,无论是笔者对中国司法的经验感受,还是外国学者的实证观察,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程序正义具有一种吸纳不满的效果,它有助于所有利害关系人接受和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尤其是那些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对待的人减少不满和抵触情绪,并最终使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从而起到“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作用”。 那么,当事人对程序正义如此信赖的原因是什么,有学者做了如下总结:“①程序正义能够使当事人相信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了结果,程序正义弥补了当事人对结果难以把握的恐慌;②程序正义使当事人有机会向第三方倾诉他个人的故事以及对社会的感受;③程序正义使当事人感受到日常生活中所没有的仪式时空中的崇高感和庄严感;④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在精神方面得到‘治疗’;⑤在双方统一的意见难以达成的情况下,程序是他们惟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程序正义是他们首要的期望。”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树立规则意识,促进实现法治。关于什么是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被尊为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学者们一般简述为“良法的普遍之治”。现代法治蕴含法律至高无上、善法之治、无差别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等精神。 程序正义既是法治重要的精神,同时也是实现法治其他精神的关键要素:
第一,正当程序参与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等价值是制定出“善法”的重要保证。法律本身也是一个决定,而做出这个决定需要正当的程序。程序具有反思性整合的作用,“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 即所谓“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 而正当程序所具有的参与性、合理性、公开性等价值,保证了通过程序反思性整合作用所做出的决定是公正和合理的“善法”。
第二,程序正义裁判者中立和程序对等性等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是“无差别适用”这一法治精神实现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程序正义的裁判者中立性价值要求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利益出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有偏见和歧视;而程序的对等性价值则要求裁判者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上述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在制度上保证了法律的普遍之治,实现了法治所要求的“无差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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