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15)
第三,程序正义的参与性、合理性和公开性内在价值要求保证了防止恣意、“制约权力、保护权利”目的的实现。正当程序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程序中排除一切意气用事,所有的情绪、情节、情况都通过形式化、专门化的法言法语,凝结为程序中的论辩、推理、证明和决定。而这一过程及结果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从而起到限制官员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程序正义不仅在诉讼程序中起到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在行政程序中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
第四,程序正义终结性的内在价值保证了法律的至高无上。审判程序应当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结果而告终结,在此之后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启动审判程序。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才可能保证法律被普遍遵守。如果一项生效的裁判被随意的推翻而不被遵守,那么就意味着法律可以不被遵守,社会就不存在正常的规则和秩序,人们则根据“丛林法则”生活,还何谈法治?所以,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终结性,即通过正当程序做出的决定,就应当遵守,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
最后,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本身就是在践行法治的精神。程序正义不仅仅是正当的程序,还应当是一种理念和精神,程序正义中的程序优先等原则体现着“按规矩办事”的精神,而这也正好契合了法治所包含的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要依法办事的精神。不按程序办事,不仅会产生不好的实体结果,还破坏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本身,就是在树立法治精神;坚持正当程序优先的观点,就是践行法治所要求的“普遍之治”的精神!
注释:
1.参见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页;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2.参见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320页。
4.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于《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6页。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6.谢晖:《法理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
7.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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