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6)

  4、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上文介绍了程序正义的起源、概念及特征等,为了更好地了解程序正义,我们来看看程序正义由哪些要素构成。孙笑侠先生认为现代程序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对立面是指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是“中立性”;对于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十分重要,不仅要求数量的多,还要符合多样化、合法化和公开化的质的要求;对话是程序主体之间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是成年公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结果在公布之时起具有强制力,既判力和自我约束力。 除了上述构成要素外,季卫东教授认为程序正义的结构部件还应当包括原则和两种“过去”的操作。他认为“现代程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他同时认为,“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经过程序加工的过去才成为确定的过去。这意味着在程序中,事实上的过去和程序上的过去并存,并且发生着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化。”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不仅是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也是实务部门经常争论的问题。这一问题探讨的是正当程序仅仅具有服务实体结果的“工具性价值”,还是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对程序正义来讲至关重要,笔者特在此进行一下粗浅讨论。

  我国传统上“是一个有‘实质合理性’倾向的国家。中国美学的‘神’与‘形’、‘意’与‘象’、‘情’与‘景’,后者总是沦落为工具性的载体。与此惊人的相似的是,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程序法被看得很轻,没有独立的意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形成我国“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的原因主要有三:“古代司法功能已被高度政治工具化,自身不具有独立地位;法律道德化的社会环境里司法正义观缺失,为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制定严格的程序决不可能;生活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中国人重经验而轻逻辑,这种思维方式也必然导致忽视程序性规则。” 我国现在已经不再是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熟人社会,也不再是“无诉”的乡土中国,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程序正义,但笔者在实践中深感很多数实务部门的同志仍然将程序视为一种简单的工具,即实务中仍然存在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的“程序工具主义”仍然非常广泛地存在着。这些都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公正,特别是影响着司法权威的树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破坏法治的作用。因此,笔者深感有必要明确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