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9)
笔者的观点介于程序本位主义和折衷主义之间,但更倾向于程序本位主义。第一,程序的设置在很大程序上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是确保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从这个层面讲,程序正义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工具。第二,在实现实体正义时,程序正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实体正义对各方利益的均等保护,更多地强调侧重保护。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诉讼程序属于“不完善的程序”,它只能做到“更好”,却无法实现“最好”。如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不枉不纵”,但如果控诉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地步,法官只能做出“疑罪从无”的裁判,这可能放纵了一个罪犯,但确实保护了无辜的人免受刑事制裁。所以,刑事诉讼更多侧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在民事诉讼中,往往原告提交的证据达不到优势证据时,就会被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第三,实现程序正义是为了实现普遍的实体正义,一旦程序设立了,它就独立于个别实体而存在,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必须坚持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原则,否则实体正义无法保证。第四,程序正义在对于实体正义的工具性价值以外,还存在自身的价值。如正当程序具有树立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吸收不满的作用,还具有保护公民尊严以及作为实现法治关键要素的价值等等。程序正义这些独立的价值与实体正义本身并无关系,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意义上的价值。关于这些价值,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讨论。
四、程序正义的价值
(一)程序正义的价值概述。
关于什么是价值,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新华词典》对价值给出了两个定义,一是(某事某物的)效用或意义;二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不列颠百科全书》给价值的定义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上述权威词典给予价值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内在的价值和外在的价值。笔者认为,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同样是一种“善”,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可以被概括为程序的好结果,它是程序预期达到的结果价值”;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是指固有的,不取决于程序结果好坏的那种价值。” 简言之,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即正当程序所固有的内在品质,而外在价值即正当程序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又可以分为原始外在价值和次生外在价值。程序正义原始外在价值指的是正当程序最原始最直接的目的和功能。而次生外在价值则是实现程序正义原始外在价值和程序正义不断发展过程中,所发现和产生的一些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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