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离婚救济制度:实践与反思/王歌雅(5)

  2、客观评价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价值。在阅卷过程中,没有看到有关家务贡献补偿案件的相关记载。家务贡献补偿制度适用的空缺,耐人寻味。首先,女性家务劳动角色的刻板传承,已成为社会中人的思维定势。习惯化和道德化的角色分工,使社会中人淡忘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障。同时,也使社会中人不习惯利用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家务劳动价值计算存在盲点。关于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一直存在若干观点。加拿大女权主义理论家本斯通和莫顿在1969年提出:妇女的缝补、浆洗、育儿做饭,虽具有使用价值,但却从未进入过市场,没有交换价值。[7]前苏联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若用其他方式代替女性的家务劳动,全社会要付出约相当于每年雇佣1亿名拿工资的工人,其报酬为一年1500亿卢布(当时约合人民币5000亿元)的代价。中国的经济学家也做过测算,如果将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8]上述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其计算结果似不能真正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不仅有劳动的强度和质量为表征,而且有亲情和精神的投入。所以,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按家政服务员的报酬计算,而应融合情感与精神投入的价值。为此,客观评价家务贡献的价值,已成为有效推进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注释: [1]参见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2]王歌雅.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J].法学杂志,2010,(7).

  [3]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424.

  [4]胡碧华.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优秀论文集.北京,2010:184.

  [5]林秀雄.夫妻财产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8.

  [6]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03 -204.

  [7]沃格尔: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理论[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7,(5).

  [8]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156-157.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来源: 《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