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王竹(11)
注释:
[1]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在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采纳的是“总则与分则”的立法结构,而《合同法》采纳的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
[3]严格的说,《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规定了替代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和特殊公平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构成问题,是“一般与特殊”结构的交叉地带,在本文中暂将其归入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关于该章体例的评析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4]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1页。
[5]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
[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7]参见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8]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572页。
[9]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10]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比较责任形态制度,参见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12]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3]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页。
[14]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3页。
[15]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16]比较法上有学说认为特殊类型的受害人故意,主要是监狱和医院中的自杀、自伤行为除外,See Magnus/M. Martín-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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