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0)
(三)与受害人自身原因结合的
有的时候,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和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共同造成的。受害人自身原因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受害人自身的疾病;二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前者如,被羁押人在羁押场所生病,公务组织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以至于发生伤亡事件的。(21)后者如,受害人骑摩托车在公路堆放的猪粪上滑倒,接着被拖拉机碾压。该事故发生,既有受害人自身的过失,也有交通局未及时清理猪粪、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失职。(22)
(四)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
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相结合,也会共同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发生或扩大。此情形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形成共同过错侵权。例如,监狱工作人员甲与服刑人员乙商量好,在甲值班之际,由乙给新进监狱的服刑人员丙一些“教训”。乙在殴打丙的时候,甲置若罔闻。此时,甲就与乙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而甲的行为又符合《国家赔偿法》(2010)第17条第(四)项规定的“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显属怠于履行职责。
二是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公务组织的怠于履行职责形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例如,在“李尚英等与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上诉案”中,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有:受害人自己的过错;猪粪主人的过错;拖拉机车主的过错;以及交通局的怠于履行职责。这些原因之间并没有共同过错,而是分别实施的,只不过由于它们偶然结合,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23)
四、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视不同情形的因果关系而有所不同。其中,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的、与自然原因结合的、与受害人自身原因结合的情形,责任确定相对容易;而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涉及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责任确定较为棘手。
(一)直接致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的,无其他原因介入其中,故国家应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人身权损害、财产权损害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等)、(24)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的部分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需要根据怠于履行职责和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各自作用力大小,来确定国家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大小。涉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还需要考虑公务组织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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