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1)

  在这两种情形下,受害人损害不可能通过世俗的法律程序去追究“自然”或“天国”的责任,也不可能让受害人“自我究责”式地自己赔付自己,但是,在确定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大小时,实际上的结果就是让“自然”或“受害人”分担了其中部分损失。

  (三)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连带/按份/补充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有共同过错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种情形。在不同情形下,国家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关系有所不同。

  1.共同过错侵权的连带责任

  依普通侵权法原理,共同过错侵权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公务组织/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侵权形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国家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就可以在单独请求国家、单独请求第三人或者同时请求国家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三个方案之中选择一个。(25)

  然而,在我国,自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1994)陆续颁布实施以来,实务中已经逐渐形成公法上国家赔偿与普通侵权赔偿严格区分的制度。(26)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不再依《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27)通过民事诉讼提出,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特殊的、单列的程序。由此,在一个程序中同时请求国家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制度上的障碍。除非未来的制度设计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现有框架之下,受害人实际上只能选择或者单独请求第三人赔偿、或者单独请求国家赔偿。

  连带责任的存在,是要让数个侵权人为其共同过错负责。在国家赔偿领域,连带责任或许还有更重要的保证受害人充分救济的意义。因为,在私法领域,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可能因为侵权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下落不明或死亡等原因,而无法让受害人损失得到补救。而在国家赔偿领域,国家相比私人更具财力保障,国家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为其公务组织/人员与第三人的意思联络“买单”,更是可以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下落不明或死亡等情况下弥补受害人损失。

  在国家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无论是请求国家赔偿还是请求第三人赔偿,国家或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不过,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范围、标准上存在差异。大致上,当前的民事侵权赔偿比国家赔偿范围更大一些,如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对间接损失赔偿予以认可,国家赔偿除法定可赔偿间接损失外,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得按《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责任;而受害人请求第三人赔偿,得按《侵权责任法》确定应予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可以根据对两种救济结果的计算来进行选择。此外,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但对内,应依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侵权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当部分侵权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份额的其他侵权人追偿。(28)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