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3)
综上所述,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形而有不同的原则。尤其是在第三人侵害介入的情况下,同样应视情况而定,而不能仅适用单一的责任分担原则。无论是民事、国家赔偿选择救济原则,(33)先穷尽民事、国家负责补充原则,(34)还是当前国家赔偿实务基本上简单通行的按份原则,(35)都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注释:
①参见曹竞辉:《国家赔偿立法与案例研究》,三民书局1988年版,页82;廖义男:《国家赔偿法》(增订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页57;叶百修:“国家赔偿法”,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页1608;朱新力:“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例如,在“安溪正浩印刷有限公司诉安溪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开闸泄洪管理职责并请求行政赔偿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行终字第99号)中,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及时开闸泄洪,导致其厂房被淹。法院判决:“厂房被淹系短时间降雨量特大引起内涝造成,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文引用的案例皆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数据库”,下文不再专门注释。
③参见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47-249;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212。
④例如,在“黄勇与海南省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行终字第117号)中,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开业登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经营场地属违章建筑,作出《设立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认定军屯建材市场属违章建筑属越权行为,亦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不予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判决被上诉人限期对上诉人的工商登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⑤参见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兼论大陆地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页115;朱新力,见前注①;关于“裁量压缩至零”的理论,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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