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4)
⑥参见杨福忠:《立法不作为问题研究》,第4章“立法不作为之国家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蔡文斌:“关于立法怠惰的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汪新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探析”,《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1期。在我国,怠于履行制定规范义务的国家赔偿,还在理论研讨之中,尚未成为制度。
⑦参见叶必丰:“行政不作为略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⑧以下内容主要参见朱新力,见前注①;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2-44。
⑨诚信原则要求公务组织信守承诺,保护个人或组织正当的信赖利益。平等原则要求公务组织在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不能对甲适用这些规定,而对同等情况的乙则不适用。这两个原则都为公务组织自我约束性规定的效力提供法理基础。
⑩参见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页255-259。
(11)例如,在“江苏大江国际经济实业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用土地手续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行终字第108号)中,一审法院指出,“原琼山市政府久拖不给办理‘土地出让合同’,也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交付土地给环基公司开发使用,其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意向书’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二审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本案政府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12)参见杨小君,见前注⑧,页44;叶百修,见前注①,页1609。
(13)例如,在“无锡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等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行终字第75号)中,法院认为:“无锡六建海南分公司多次要求两被上诉人履行生效判决。两被上诉人也曾协调解决工程款的清偿问题,但未果。……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解决工程款的清偿问题,即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一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14)《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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