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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5)

  (15)例如,在“山西省晋城市畜牧局驻长治办事处与山西省长治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5)行终字第6号)中,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乡建设局)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省晋城市畜牧局驻长治办事处)办理住房改造建设的申请一直未予办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申请办理住房改造建设的有关手续给予支持。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已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还适用了《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四)项等条款。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及该两个条款的适用。

  (16)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7号)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这个答复虽然也可能涉及看守所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但其目的显然不是解决行政怠于履行职责致害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而是解决受害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引起的国家赔偿应作为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来对待。由于《国家赔偿法》(2010)已经明确将“看守所”行使职权致害赔偿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故最高法院应该会在不久的将来废止这个答复。

  (17)《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若干解释》第3条第(四)项、第4条第(五)项。

  (18)参见“江苏大江国际经济实业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用土地手续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19)参见“无锡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等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上诉案”。

  (20)参见“阿不都克尤木·阿不都热依木诉吐尔尕特海关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终字第17号),载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海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例选(十)》(未正式出版),页520-527。

  (21)参见“赵仕英等诉秭归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2)参见“李尚英等与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上诉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行终字第53号)。

  (23)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间的区分,参见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431,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8月9日。在普通侵权法学理上,曾经把“共同侵权行为”划分为“共同过错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又称“直接结合的数人共同侵权”、“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等)。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79-8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页292;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然而,《侵权责任法》把“共同侵权行为”限于“共同过错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属于数人侵权之中的分别侵权。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51-58、67-71;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页43-48、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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