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沈岿(17)
(32)例如,公安部于2001年6月8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0号)指出:“对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如果不存在监管民警唆使殴打的情形,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公安机关负有保证被监管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在监管场所出现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3)参见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34)参见周佑勇,见前注③,页275。
(35)参见曾珊:“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法学》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沈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 《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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