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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李玉萍(5)

  “尊重与保障人权”关键在落实

  “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不仅昭示着我国立法朝着民主与法制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也指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和必然方向。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还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落实。只有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以及各种相关制度和规定贯彻落实到办案过程中,才能真正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立法的进步意义也才能最终得以彰显。

  考虑到我国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历史遗留,虽然现今人们已经意识到正当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意识到尊重与保护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的一个重要标示,但是要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仅需要广大司法人员转变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而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修改甚至摒弃之前的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做法,诸如“不问过程,只问结果”、“联合办案”等都属于这种情形,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严格按规律办事,为“尊重与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

  实践样本

  浙江

  扩大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

  201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同年5月4日,又会同省司法厅出台“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该省各级法院除认真落实省高院规定的应扩大指定辩护的9种情形外,部分法院还将被告人开庭时已满65周岁、被告人系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案件有涉外因素、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被告人均已聘请辩护人等也作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该省法院还联合司法局共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指定辩护流程。

 (详见本报2011年5月28日一版)

  荣昌

  充分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

  给被告人准备相关法律条款和供其搁置文书的桌子,为公诉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三方提供同样的证据资料和矿泉水,休庭时让久未见家人的被告人当着法官的面与家人交谈,让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使用其话语权,充分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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