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王颖(6)
4. 从现行法角度考虑,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要件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必须遵守的。但从保险的发展角度,将保险利益原则排除在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将其作为保险补偿和赔偿的前提和条件,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方向。
注释:
[1] 傅廷中:“论保险合同的成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期。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概念,参加本文相关论述。
[3] 刘静:“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问题”,http://www.com-law.net/wenku/baoxian-hetong.htm,2003年5月10日。
[4] 李玉泉:《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页105。
[5] 同上注。
[6] 王蕴 田昕:“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载《世界海运》,2001年第1期。
[7] 参见 吴荣清:《财产保险概要》,三民书局,1992年,页30。
[8] 参见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138。
参考文献:
1. 刘茂山主编:《保险学原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
2. 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3. 李玉泉:《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4. 邹海林:《保险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5. 傅廷中:“论保险合同的成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期。
6. 刘静:“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问题”,http://www.com-law.net/wenku/baoxian-hetong.htm,2003年5月10日。
7. 王蕴 田昕:“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载《世界海运》,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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