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导性案例的方法论功能/姚辉(10)
[21]同前注[12],第279页。
[22]梁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中设专章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介绍,该书可谓是国内第一部涉足利益衡量的著作。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3]参见梁上上:《利益衡量的界碑》[J],《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25]Gustav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ubergesetzliche Recht,in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 1973,S.345.
[26]同前注[12],第249页。
[27]《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作者: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