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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指导性案例的方法论功能/姚辉(9)




注释:
[1]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页。
[2]刘青峰:《论审判解释》[J],《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3]陈金钊:《再论法律解释学》[J],《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4]陈金钊:《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解释及其意义》[J],《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5]金振豹:《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权》[J],《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6]董皞:《中国判例解释构建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7]张勇:《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实施中的职责与使命》[J],《法学》2011年第8期。
[8]参见蒋集跃、杨永华:《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谈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构》[J],《法学》2003年第10期。
[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
[10]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11][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1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6-300页。
[1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14]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15]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4页。
[16]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7页。
[17]转引自前注[16],第450页。
[18]传统类型化思路首先在类型化时需要进行一次对事物的分类和抽象,而在进行价值补充时又需要进行一次由抽象到具体的,将待审案件涵摄到特定类型的操作,实际上须经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两次思维过程,制度的思维成本太高,而且容易在思维转变的过程中出现概念内涵的变化。
[1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7-298页。
[20]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J],《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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