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冯兴吾(4)
⑶、在BT项目履行过程中
BT项目企业对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投标活动和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等,公证机构都应当提供服务,公证员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别,对设计方面、建设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设备供应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帮助完善其合同条款,依法严格审查,出具相应的要素式公证书。
⑷、在BT项目转让过程中
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向政府申请移交,政府书面确认后,政府即拥有该BT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BT项目转让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给予BT项目企业政策的优惠
以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当把对BT方式投资者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项目投资者上来。实施有利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3、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BT项目,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⑴、明确方向--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有效地发挥财力资金的杠杆效应,确保BT项目工程质量;⑵、确定指标--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⑶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政府要确定BT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⑷、监督范围--负责BT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对BT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4、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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