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宋载云(5)

  4.增加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的规定

  在探望权制度的设置中有必要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这类群体的探望问题。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第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增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尽管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被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生的子女应享有探望权。

  第三,对于通奸、强奸、卖淫、嫖娼等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据《婚姻法》第25 条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这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依其身份关系亦享有探望权。

  5.执行中止事由具体类型化

  何种情形属于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构成探望权的法定中止事由,婚姻法应当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根据古今中外的例子及生活中积累的经验来看,以下的行为可认定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影响: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探望权人有不良嗜好,如酿酒、吸毒、赌博或教唆子女从事非法活动;探望权有暴力倾向、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探望权人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几种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其次,审查当事人申请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正确判断其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理由,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三、结语

  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不干涉对方正常生活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律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探望权并非意味着该项权利不受限制,而是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人伦亲情作为权利被提出,并非简单的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看望子女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要将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点,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子女最大的利益。这就要求在行使探望权时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使。另外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探望权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下去。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否则就会舍本求末,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