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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法律属性/董青梅(2)

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认为,家务劳动是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像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家务劳动是社会成员从事其他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中可口的饭菜、舒适温馨放松的生活环境,是社会成员进行其他价值创造所需。只有房子、财产,而缺少营造关怀、温暖、温馨的包含爱心的家务劳动,这个家,要么变成垃圾场,要么成为争吵的根源,要么荒芜了孩子的前程。

家务劳动,在未来与现实意义上具有两个重要的价值:孩子是未来,家务,事关家庭成员的现实生存和需要;财产、房子都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物质基础,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手段和基本方式。

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首先,家务劳动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次,家庭主妇从事家务劳动后,托儿费、保姆费、保洁费、洗衣费等诸如此类的家庭开支即可减少,而节省开支本身,实际等于在创造收入。正因为如此,家务劳动不仅有经济价值,其价值还可以予以评估。在中国传统的婚姻中,丈夫买房子,妻子照顾一家老小,并支持丈夫的事业,但因此影响了她获得更多的收入,由于他们不处在平等的位置,因此,法律上形式平等地对待他们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

人们会喜欢美食、种花,也愿意享受休闲和天伦之乐,但是,绝对不会喜欢擦洗油烟机、清理厨房地板、清洁浴室、打扫烤箱、提着菜篮子去拥挤的超市和杂货店购物。

在我国,大部分最费时、琐碎、重复、枯燥无味的做饭、洗衣、清扫整理和照料孩子等家务仍主要由妻子担负,在家庭和工作中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

男性期望女性做大部分的家务,而女性期望男性至少作为助手承担一半的家务,或者即使不参与也应当认可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即使女性是一个全职工作者,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比男性大,仍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工作,不公平的家务分配经常引起家庭争吵,没有人愿意去做重复、琐碎、繁杂又得不到认可的家务,但是必须得去做。

如何保护家务劳动的承担者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作出规定,表明在婚姻家庭生活范围内,家务就是就业,从事家务劳动与从事家务劳动以外的社会职业,本质上具有等同意义,只不过是配偶双方协商一致分工不同而已。

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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