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中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罗贵成(4)
第四,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充分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责任风险责任意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特别是要告知执行担保人要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力度,切实要求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其也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执行规定》,只有在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案件执行才算结案,避免出现片面追求和解率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对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促使执行法官既要执行和解率,又要实际履行率。【3】
最后,教育执行担保人要有诚实守信意识,目前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因此,笔者建议法院系统应当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把执行担保人如果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也记录到征信系统当中。不断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民商事活动,这样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4】
【参考文献】
【1】窦金虎:《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载中国法院网
【2】景永利,《论执行中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民商理论》,2003年
【3】窦金虎:《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载中国法院网
【4】郑天玲,《浅谈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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