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冯兴吾(3)
⑺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⑴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
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
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承包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数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⑻在合同规定的保持期内,对于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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