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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及保险人义务/徐双桂(4)

1、免责条款不生效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他就不能援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除外条款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反映了禁止反言原则 。

笔者认为,若免责条款涉及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涉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即使在缔约时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的,也不能生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实质上相一致。如在交强险中的免责条款有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等行为。

虽然侵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无证、醉酒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的问题,但从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只是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立法目的 .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如果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曲解了交强险的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这也正是侵权法所要体现的立法目的。

(二)法律规定 1、没有明文排除就是囊括在内。侵权法只规定保险公司对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须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没有将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只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况罗列其中。从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③。从民法原理的理解来说,保险条例第22条关于无证、醉酒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安全法、侵权法是法律,当法律与法规适用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所以交强险中的无证、醉酒驾车等免责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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