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罗贵成(3)
折衷原则,也叫团体优先分配原则,是指把多数债权人按一定的时间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的申请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但在同一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偿。[8]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了这种立法例。
第五部分 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
一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只有《执行规定》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两个司法解释对其作出界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有诸多冲突之处,而且诸多问题规定也只是模糊的规定,易引起各种歧义。
1 作为被执行人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范围界限模糊。对于申请参与分配起止时间,《执行规定》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两个司法解释有冲突,且限定不准确。
2 参与分配时,债权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规定,是否包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等。
3 参与分配的优先权问题,《执行规定》93条规定的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没有争议,但是该条中的“优先权”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工人工资等是否优先受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各法院对此做法不一。
4 缺少对参与分配之分配表的异议程序。目前的司法解释既然没有规定分配表的制作,当然更没有规定分配表的异议程序,实为缺陷。
二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我国破产制度运行的并不十分顺畅,一大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在多个人申请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资不抵债,但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不申请破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许多本来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的案件却停留在执行程序当中,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六部分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制度的构建
一 构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参与分配是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各国都有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有实行平等原则的,亦有实行优先原则的。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能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可以获悉,我国采用的是多重原则,即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的混用。在有优先权,如担保物权存在的情形下,《执行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权,如没有,则使用多个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平等原则。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民事执行分配制度应当以优先原则为主兼顾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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