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罗贵成(4)
二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构建设想
1 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界定
关于参与分配制度,《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前提出。”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实践中,从执行效果和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目的看,设立参与分配是出于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获得债权的实现,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以及保障债权的平等。笔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应当界定在参与分配方案确定之日,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2 参与分配的计算应包含迟延履行的利息
从法律规定上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包括延迟履行的利息,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应当给予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请求权利。尽管从迟延履行的利息性质上看,其具有惩罚性,但是就是惩罚性的威慑机制才能促使更多的人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3 参与分配应当明确“优先权”
我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应当具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明确优先权等,笔者建议应当把工人的工资包括在“优先权”的范围之内,凸显法律对劳动者的关爱。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4 应当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制作分配表赋予债权人异议的权利
制作分配表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明确知道分配的原则、办法、范围和结果,如果对分配表有意见,可以提出异议,使法院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更准确的分配方案。
5 分配制度要与破产制度良好的衔接
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应当将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起到相互补充而又不冲突的作用。首先明确两个制度适用主体的范围,避免都能适用或都不能适用,造成管辖争议或无法可依的尴尬。其次,做到分别启动两个程序的部门或承办人的合理衔接,避免相互推脱或争抢。最后,限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破产的条件,防止债权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使。[9]
第七部分 结语
由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现行制度不够完善,但现实的民事执行司法实践又离不开参与分配制度。有关事项还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或修改,参与分配范围,优先权的界定,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为多少等等。这些问题得以明确后执行法官才能准确地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不至于发生执行法官无法适用甚至乱适用的现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