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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亲亲相隐原则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姜祖伟(4)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在中国刑事制度中的前景


  1. 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8]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亲亲相隐”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追求的一般正义向个别正义的让步,法律不能脱离人性而持续存在,当法律的规定与人性冲突时,法律规定应向人性妥协,这让步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使个人能够选择最基本的家庭人伦亲情而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使个人能够坦然而有尊严地生活在家庭亲情以及社会伦理道德之中,况且,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但任何一种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我们认为亲亲相隐原则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的目的和最终归宿,符合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所以,必须顺应科学发展的趋势,对现行相关法律作出修改,相对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9]首先,限定“亲亲”的范围,应仅限于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次,特殊情形不能免除作证义务:1、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2、共同犯罪,比如说丈夫用权,妻子收钱;3、对近亲属的犯罪,比如说妻子虐待子女,丈夫有作证义务。这样,让社会中的个体感受到法律人性的关怀,让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及其家属体会到法律对家庭、亲情价值的肯定,使他们免受法律冲突的煎熬,使法律与人性有了完美的结合,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更有可行性,更具科学性,也更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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