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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问题研究/雷妮(3)


  律师的调查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阻隔有以下原因:


  1、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只是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性;


  2、律师取证风险较大,法律缺乏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因此律师担心被受害者或者公安机关报复;


  3、律师与其对应的司法机关权力严重失衡(律师要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大)。


  (三)阅卷难。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后,律师可以到检察院阅卷,其范围包括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与《律师法》中规定的阅卷范围有冲突。并且,检察院在开庭前不移送有关案卷材料,这样律师就无法查阅案卷材料,另外,有关的案卷材料律师也不可以阅读。


  (四)质证难。质证的基本条件就是证人必须得出庭,但是中国的证人基本上不出庭。在我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官对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普遍持消极态度,其对辩护律师要求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申请通常都予以拒绝,法院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也很少采取措施强制其出庭,对未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等通常都毫不置疑地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受到当事人威胁的证人也很少采取保护性措施。其次,检察官不支持甚至阻挠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尤其对可能提供有利于辩方证言的证人进行恐吓,对已经提供有利于辩方证言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最后,法官打断、限制律师发问和辩论的情况非常普遍。


  (五)申请调查证据难。在法庭调查中,律师要求重新鉴定、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等往往得不到法庭的许可。


  三、辩护权的保障与救济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应享有辩护权。


  1、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犯罪律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聘请的律师是不享有辩护人的身份,相应也没有辩护权利,仅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其他职能和权利,这就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只能聘请律师)是辩护人。[4]


  2、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并有权聘请律师,如经济困难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可由其家属进行,由其家属聘请的律师有权面见犯罪嫌疑人征求其意见。


  3、侦查阶段律师应能顺畅地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可持相关手续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人员的同意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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