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李伟(2)
“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行为人带着嫖娼的非法目的进入卖淫女的家中进行嫖娼,事后起意抢劫,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被害人虽然被抢劫,但犯罪分子的“入户”是在被害人自愿让其进入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在入户前也没有抢劫的故意。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中的“入户”是犯罪行为人强行进入、偷偷进入和采用欺骗手段进入是有区别的。再如,常业赌徒为赌博的犯罪的目的进入他人家中进行赌博,赌输后起意抢劫,或者行为人为卖枪支、贩卖毒品而进入他人家中,在发现购买人很富有后临时起意抢劫的,这两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1、被害人是在没有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愿让犯罪行为人入户的;2、抢劫行为不属于入户时就具有的预谋行为。所以只能认为这种行为是在户抢劫,这与情节加重犯的“入户抢劫”是有区别的。对于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着住宅,都是正常的,不属于非法侵入。
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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