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命令及其司法审查/陈恒志(4)
第二,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职权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其法定权利时作出的行为。具有的权利性、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意志性等特性是行政职责行为所不具备的。
第三,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是行政主体让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实现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有许多是为了让相对人实现或赋予其权利,如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等等。行政命令行为正好相反,他不是赋予相对人权利,而是对相对人科以一定的义务,指令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退还擅自占用的绿地。
第四,行政命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五,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行政命令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如不服从和执行,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行政处罚,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三、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行为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行政命令行为的特性之一,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命令行为后,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从作出时就被推定为合法。不经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相对人就必须执行。
2、行政命令行为的职权性
行政命令行为就是典型的职权性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命令行为以前,不需要同相对人协商,更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行政命令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的职权性、主动性和自主性。
3、行政命令行为的指令性
行政命令行为的指令性不仅是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命令,同时还要求相对人按照行政命令的内容做什么和怎么做。与其他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指令性是行政命令行为所特有的。
四、行政命令的种类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行政命令规定不是太多,对于行政命令的划分标准也不统一,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命令的种类进行划分。
1、根据命令的内容,可以分为形式意义命令和实质意义命令。
行政命令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行政命令并不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它可以成为后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检查中可以有检查命令,行政执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并不限于行政处理行为以内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表现为授权令,即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执行令、禁止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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