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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命令及其司法审查/陈恒志(5)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它的特征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②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④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⑤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2、根据行政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命令和书面命令。

口头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执法人员以口头形式向管理对象发出的行政命令。书面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向行政管理对象发出的命令。

3、根据设定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命令和禁止命令

作为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如建设部门可以对违章建筑的行为人发出命令,责令其在定的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

4、根据行政命令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分为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

抽象行政命令,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命令。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具体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命令。具体行政命令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具体行政命令的特征是命令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五、行政命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在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文件中,行政命令的设定多是以“责令”的形式出现。在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章节中,经常出现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规定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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