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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命令及其司法审查/陈恒志(6)

2、行政命令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命令的作出是为相对人设定了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财产与人身直接进行处置,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不同。行政命令法律关系中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处置,行政相对人无需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所处的位置不同。行政命令属于执法程序中的管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执行行为。

3、行政命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命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构成主体不同。行政命令法律关系中,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有三方主体:行政主体和民事双方的当事人。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命令针对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裁决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行为属性不同。行政命令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裁决属于行政司法行为。

4、行政命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与行政许可区别在于:启动程序不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是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主体不同。行政命令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政许可是特定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一般是义务性的,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是授益性的,是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

1、正确区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

我们知道,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命令具有不确定性或普遍性。而具体行政命令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很容易区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的,但有些行政命令却很难区分,甚至有些行政命令抽象特征和具体特征都有。如某市城管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秩序,发布一道命令,禁止在某超市门前停放各种车辆。这种命令对于所有车辆所有人来说,是一种抽象命令,因为它不针对哪一个人,因此,车辆所有人如果是因为停车不方便而提起诉讼的话,肯定是不行为。但是,对于超市来说,就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命令。因为,这道命令发布后,超市的门前不能停车,导致顾客减少,生意明显不如以前了。也就是说,该命令直接影响了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就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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