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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命令及其司法审查/陈恒志(7)

2、正确区分行政命令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面呈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愿性,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取决于自愿。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行政指导行为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

上述案例中,泗洪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电话指示,既不是行政示范和倡导,也不具有咨询、建议等作用,实质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该命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应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

3、正确区分内部行政命令与外部行政命令。

所谓内部行政命令,是指对外不发生效力的行政内部活动,如嘉奖令、任免令。这类行政命令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所谓外部行政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对外发布的行政命令,这类行政命令对行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效力,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这些都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4、正确理解“责令性”行为的性质,明确审理对象。

许多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令性行为,既不是行政裁决行为,也不是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行为罚。而是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改进、责令清退或者修复场地、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这种行政行为从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行政命令性行为,它具有命令性、补救性、义务性、相继性的特征。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而实施的责令性行为,是行政执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命令行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从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5、正确适用裁判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有维持、撤销、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变更、确认、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实体判决方式。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从而使得相对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一种违法性状态,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不会申请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同时,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因此,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的判决方式均不适用行政命令。对于行政命令的裁判方式只能是维持、撤销、确认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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