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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公平原则合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钟建林(10)
  三、二审裁判全面衡平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诉讼往往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冲突关系,冲突中各方当事人都有着一定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而完全是一方当事人维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法院在裁判纠纷时充分考虑如何合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着退还租金、押金与收取门面使用费的利益冲突;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着返还门面转让费与收取门面使用费的利益冲突;张三与王五之间存在着返还门面转让费与王五已经向李四给付的门面转让费是否应当回转以及如何回转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李四之间,二审裁判确定李四应当返还张三租金和押金,但张三也应向李四支付相应的门面使用费,从而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甲公司之间,二审裁判确定甲公司有对张三返还适当门面转让费的义务,同时认定张三应向甲公司给付相应的门面使用费,从而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王五之间,二审裁判将张三关于返还门面转让费的诉求责成由李四、甲公司、张三三方共同承担,免除了王五向张三返还门面转让费的义务,既保证了张三关于返还门面转让费的诉求,又避免了王五因退还张三门面转让费而需要向其前手门面转让人另行主张权利的问题,从而有效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
  四、二审裁判体现了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精神。
  二审裁判就张三与王五之间转让门面的口头协议效力问题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既体现了对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尊重,更体现了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精神。法谚云:一个好法官有预防诉讼之责,这样就不会因讼生讼,要知道终结诉讼关系到国家的利益。试想,本案中如果最终判决撤销张三与王五之间关于转让门面的口头协议,并责令王五向张三返还门面转让费,势必会引发王五向其门面转让的前手即李四另行起诉以要求返还门面转让费,这样就会产生新的诉讼。而更进一步说,现实生活中门面转让往往是很频繁的,存在着不止两个层次的门面转让关系,如果如上裁判,那么就极有可能产生数量不能确定的更多的诉讼,这显然是和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精神是相悖的。本案二审裁判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切实避免了产生更多的诉讼,因而善莫大焉。
  五、在文书制作上,本案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论证说理充分,也是值得法律同行交流学习的。
  总之,本案二审法院实事求是地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公平、合理地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全面、妥善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份上乘的二审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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