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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公平原则合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钟建林(9)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诉争门面已由张三于2012年2月8日归还实际产权人甲公司,因此法院不再对该门面另行处置。
  综上,上诉人王五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李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币天客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11)芙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顷、第五项、第六项;三、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张三租房押金、租金合计人民币75440元,偿付张三门面转让费损失人民币4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120440;四、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张三门面转让费损失人民币45000元;五、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甲公司门面使用费人民币13933.6元;六、驳回李四、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二审判决的特色在于充分利用公平原则,全面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考虑和尊重社会生活实践,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真正发挥了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的审级监督作用,是一次成功的改判。
  简要说来,本案二审裁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法律职业同行交流学习。
  一、二审裁判充分运用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既是民事活动、也是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是民事基本法中关于公平原则的明文规定。本案中,二审裁判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运用了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合理确定张三应获返还的租金数额,体现在扣除了张三实际占有使用门面期间的使用费;二是合理确定李四应向张三返还的门面转让费;三是合理确定甲公司应向张三返还的门面转让费;四是合理确定了张三应自行负担的门面转让费;五是合理确定王五不应对张三承担返还门面转让费的义务。以上几个方面的裁判都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和运用。
  二、二审裁判充分考虑和尊重了社会生活实际经验。
  关于张三与王五之间就门面转让的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考虑到“在现今市场中,门面转让收取转让费是一种交易习惯,广泛存在于门面转让过程中”的社会生活现实状况并予以充分的尊重,从而结合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关于门面转让的口头协议不存在因重大误解或被欺诈而应当撤销的情形,进而对一审法院关于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口头协议的判决予以改判,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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