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立法面面观/龙卫球(6)
[3]德国当时的人格观代表了一种人文理性主义取向。康德的伦理学和哲学从人的理性出发推导出人具有无上尊严,将自然人的人格拔高到法律先在论的高度,由此导致了伦理人格主义的滥觞。这种观念由民法巨匠萨维尼介绍到德国19世纪的民法法学中去的,最后对温德夏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产生了重要的思想影响。参见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第46页及注释1。
[4]当下颇具争议的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议其实不具有实质意义。从体系上而言,将人格权确认规范放在总则人法之中确实具有形式与实质贴近的直观性。但是,人格权单独成编毕竟只是一个形式化的问题,而形式本身的问题均可以通过形式自身来解决。形式与实质的贴近不一定只有直观性一种方式,如果立法者打算达成某种特殊体例功能,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不直观的形式。所以,尽管人格权与人格本体伦理同一,但是如果立法者愿意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处理得当,不损及人格权与人格本体的伦理关联,那么也是可以接受的。
来源: 《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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