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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探究/许涛涛(5)
虽然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很繁琐,要经过很长的期间才能确定,但是不论怎样,程序是公正、公开的最好保证!经过深思熟虑,权衡程序的繁琐与先占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和作用的利弊,还是选择后者对实现物的合理利用较为有利。
对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取得实效是指先占人占有无主动产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取得对该无主物的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对于前面已经说过的野生动植物如果还要加上取得实效制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繁冗陈杂,徒费时间。但是,我们又知道,对于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物,首先推定其为有主物,此时应该由先占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确定所有权。所以,不论是何种无主动产,均无必要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结语:先占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益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建立起无主物先占制度,因为在我国,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只要先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即可确定所有权不明的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只要确定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就可以确定先占人是否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注释: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139- 146。
[意]桑德罗·斯契巴尼《民法大全选译》[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1.
兰美海·罗马法上的先占制度·贵州大学学报2008年12月第10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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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法学杂志·杨峰·先占的历史考察与制度功能———兼论我国《物权法》中先占制度的确立。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9月第十五期)。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225页。
李红玲《民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
赵晓钧著《论占有的效力》第229页·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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