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之合同不履行/中田裕康(10)
注释:
[1]参见[日]内田贵:《债权法の新时代》,商事法务2009年版。该书虽为该作者的私人见解,但有助于了解基本方针的概要。
[2]参见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编:《债权法改正の基本方针》(别册NBL126号),2009年版。
[3]参见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编:《详解债权法改正の基本方针Ⅰ~Ⅴ》,商事法务2009年~2010年版。
[4]参见http://www. shojihomu. or. jp/saikenhou/English/index_e. html.
[5]参见法务省网页:http://www. moj. go. jp/ENGLISH/ccr/CCR_index. html,刊载有会议概要(英文版)。
[6]See Cf. UNIDROIT Principles (2004) art. 7. 1. 1.
[7]参见[日]奥田昌道:《债权总论》(增补版),悠悠社1992年版,第73页以下。
[8]参见[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岩波书店1964年版,第153页以下。
[9]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Ⅳ-1契约》,有斐阁(东京)2005年版,第262页以下。
[10]这些理由有:①20世纪初期的日本学说,无视《日本民法》(第415条)与修法前的《德国民法》(第325条、第326条)规定之构造上差异,导人德国学说上的积极侵害契约(positive Vertragsverletzungen)理论,而且只导入该理论的一部分,以致造成混乱。②就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关系,学说上存在激烈的对立。③就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间的关系有各式各样的见解。④传统学说关心的对象集中在给付标的为物之债务上,行为债务之相关研究落后。近几年这些问题的研究发达,在这次的债权法修法中也讨论了具体的修法方向。
[11]参见[日]潮见佳男:《债权总论Ⅰ》(第2版),信山社2003年版,第165页以下(以这个想法为基础例外否定履行请求权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受给付之利益不多,而债务人之费用过大等情况)。
[12]参见前注[8],[日]我妻荣书,第143页。
[13]参见[日]大村敦志:《もうひとつの基本民法Ⅱ》(译:《另一个基本民法Ⅱ》),有斐阁(东京)2007年版,第65页以下。
[14]参见前注[8],[日]我妻荣书,第10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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