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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蒋建平(5)
3、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 应认
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
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
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但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
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但笔者认为,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
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
4、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 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
用户或电脑“黑客”的侵袭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
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作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
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
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
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212001 江苏省镇江市烈士路1号京口法院 蒋建平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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