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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文正邦(9)

2、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即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些毕竟都是有限的,从而往往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集中的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不可能完备和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就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甚至犯战略性错误。其严重后果就是不顾现实情况和客观经济规律,大规模地驱动人力、物力和财力搞群众性经济赶超运动和阶级斗争,实则是拨苗助长和自戕国力,造成国力的大破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浪费。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影响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也便于通过法律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总结全社会的经验和智慧,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3、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例如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的阶级出身、成份和所有制的性质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政策照顾事实上就不同。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所最忌讳的,也是与法治经济特别不相容的。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重视法的实体正义,而且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治经济"也不仅限于一般所说的"经济法制"的外延和范围,即不仅指经济领域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它的外延比这更宽广,内涵也更深刻。它不仅要求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和组织以及他们的行为必须依法守法,而且要求全社会的一切组织、个人及其行为都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法治原则的导引下为经济发展服务,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并分享其效益。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经济法治",要求通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来发展经济,而不仅仅是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相应于"经济法制"的概念)。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经济法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即:经济法治观念、经济法治制度、经济法治秩序、经济法治环境。只有从它们的系统整体效应着眼,才能完整地把握法治经济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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