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吴汉东(9)
[25]转引自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与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4]参见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7]参见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29]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30]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1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页。
[31]参见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89页。
[33]参见[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81页。
[34]参见曾陈明汝:《专利商标法选论》,台湾1977年自版,第178页。
[35]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
出处: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作者: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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