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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超标药用胶囊监管人员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王克先(7)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罪名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尚未有具体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优秀资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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