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多妻制的古代传统与现代法的应对/徐爱国(3)

此法案下的瑞诺尔兹案最为著名。此案中,被告是扬的私人秘书,在发案之前几个月刚娶了他的第二个妻子。被告不是教会的头目,只是在教会里享有受尊重的位置。他被挑选出来作为多妻制的公共形象:老男人娶小女孩。起初,本案双方曾达成妥协:被告方提供证人,检方不定罪。但是,当摩门教得知官方会反悔的时候,他们都拒绝作证。被告几乎无法被认定犯罪的时候,非摩门教的律师建议传唤被告的第二个妻子亚美利亚出庭。亚美利亚的怀孕体态,成为被告多妻的证明。陪审团判定被告有罪,被告不服,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双方都聘请了杰出的律师,检方集中讨论多妻制、道德性和人道主义,被告方则讨论宗教信仰自由,还引用了麦迪逊和杰弗逊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最高法院同意检方的意见,认定摩门教徒没有多妻的宪法性权利。斯卡里大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在北欧和西欧各国中,多妻制永远是可憎的。直到摩门教建立为止,它几乎是亚洲和非洲民族的专门生活特征”。大法官引用检方的说法:“多妻制是亚洲人和非洲人的生活方式,它劣于西北欧洲的生活方式”。多妻制是“未开化的”陋习,类似于印度教中妇女被火焚的殉葬制度。大法官的结论是,多妻制会损毁民主自由的国家。

此后,1882年和1887年两部爱德蒙法案依然通过诉讼打压多妻制,到19世纪末,摩门教徒开始定居他所,如亚利桑那、内华达、怀俄明和科罗拉多,另外一些则去了他国,如加拿大和墨西哥。1891年,摩门教主席武德鲁夫发布声明:以上帝的名义放弃多妻制实践。2年后,犹他宪法正式宣告“多妻制度和多元婚姻永远被禁止”。如今,多妻制在全美国范围内都是违法的。同时,因为证明的困难,法律执行机关对多妻制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在法律层面上,州政府采取间接的方式应付多妻家庭,比如禁止儿童重婚,提高同意结婚的年纪,对逼迫年轻女子多妻的犯罪提高刑罚。

中国过去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与现代香港法的应对

前已提及,在中国古代,形式上为一夫一妻制,实质上则实行多妻制。古代社会,但凡官宦殷实之家,男主人大多纳妾。于是,中国古代家庭内的称呼是异常复杂的。以《唐律疏义》为例,《名例》篇涉及“母”名号的地方,有“亲母”(生母)、“继母”(嫡母死亡或者被休,父亲再娶的为继母)、“嫡母”(父亲非生己身的妻、庶子称父之正妻为嫡母)、“慈母”(妾无子女,或者妾的子女失去母亲的,父亲指令他们成为母子,称为慈母)、“出母”(被休弃离家之母)、“养母”(无儿,收养宗族内人的儿女,称养母)。以女子名号区分,则有“妻”、“妾”和“媵”(唐五品以上通贵之高官,有资格在妻之下、妾之上增加媵)。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