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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权益救济的立法建议/孙茜(2)

  第二种是建议扩大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对与诉讼标的或者裁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删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规定。此种建议的理由是既然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就应当给案外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当执行标的物归属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时,只有除去原法律文书的效力,才能够为案外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第三种是建议规定案外人撤销之诉并结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即赋予案外人撤销之诉的请求权,同时将案外人申请撤销限定于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有不可分的利益以及法定优先权的范围。笔者赞成第三种建议。因为无论是案外人撤销之诉抑或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案外人就其权益受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主动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权益等不法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应当立足本国司法实践,既要解决案外人权益救济不足的问题,又要防止部分案外人利用撤销之诉拖延执行,损害本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建立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同时,对案外人申请救济的权益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则会导致数以百万计的终审判决受到挑战,众多财产关系也被置于不稳定状态。

  权益救济的立法建议

  鉴于侵害案外人债权的行为难以认定,侵害案外人身份权的行为较少,而我国物权法施行后财产登记制度日渐完善,财产权属状况越来越明晰,建议先行规范案外人物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同时规定,对于恶意诉讼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案外人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案外人债权的,由法院依职权查证属实提起再审后再予撤销。因此,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案外人主张在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标的上拥有物权或者法定优先权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妨碍其权益的判决。但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或者提出新的诉讼以实现合法权益的除外。

  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等方式取得,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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