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问题/裴显鼎(4)
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索要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遇有外国籍当事人死亡的,如果我国与该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签订有双边条约,人民法院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时间内,将死亡时间、地点、已确定的死亡原因等及时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没有签订双边条约的,应当按照《维约》或者国际惯例尽快通知,最迟不超过七日。死亡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确定的,在确定死亡原因后应当及时补充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