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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王利明(10)
[3]参见张晓军:《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页。
[4]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5]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7]参见[美]理查德·C.托克因顿、阿丽塔·L.艾伦:《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7页。
[8]德国学者雷尔姆认为,自主决定的利益其实和隐私权没有什么关系,不过仍然可以把这两种利益都放在隐私权下面来保护。See Ge-bhard Rehm,Just Judicial activisim?Privacy and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U.S.and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32U.West.L.A.L.Rev(2001).
[9]See Scott Jon Shagin &Matthew Savare,Intersection of Right of Publicity and Copyright,Member,NY,NJ &CA Bars.
[10]See James B.Rule and Graham Greenleaf ed.,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8,p.88.
[11]参见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13]参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
[14]参见[日]松尾弘:《民法的体系》第4版,应庆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5]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总说明》,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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