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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王利明(11)
[16]参见龙显铭编著:《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2页。
[17][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6页。
[18]参见曹险峰、田园:《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19][25][26]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1日。
[20]参见李中原:《潘得克吞体系的解释、完善与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3页。
[21]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22][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23][24]See Richard C.Turkington &Anita L.Allen,Privacy Law,Cases and Materials,West Group,1999,p.2.


出处: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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