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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胡敏洁(8)
  (四)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公开
  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不应是行政机关的“炉内灶”,它不仅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基础,还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规范自身活动的重要参照。若想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那么指导性案例的公开,就构成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可将行政指导性案例视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加以公开,这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同时,出于平等保护等原理的考虑,“指导性案例”因其反复适用而间接地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进而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为此,行政指导性案例应被纳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列。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参考,还有助于案卷质量的提高,改进其制作技术,使得其更能“箭指靶心”,促进良好行政的践行。
  四、结语
  晚近行政机关推出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承载着各种法治理念与政治诉求,其与“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颇多迥异之处。行政活动的庞杂繁复和流质易变构成了对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效性的制约。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在行政决定书中充分说理、是否能够抽取出可以适用于后案的规范,这些都形成了诸多实践瓶颈。冷静的审视这一现象或许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对于这一制度而言,夯实其建构基础是未来改革的第一步,即推动行政决定说明理由、行政案卷等相关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在此基石之上,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宗旨方可真正实现。



注释:
[1]关于这些讨论有很多论文可以参考。例如夏锦文:《司法转型中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理》,《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李友根:《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拘束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刘风景:《指导性案例名称之辩正》,《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等等。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22页。
[3]《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由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11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4]《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湘政发[2010]17号。
[5]参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6]《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硕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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