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对价给付的认定/陆燕(6)
注释:
[1]郑孟壮:“论票据对价”,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2]于永芹:“试析我国票据对价制度”,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3]姜玉梅、李晓冉:“票据对价制度本土化问题研究”,载《财会月刊(理论)》2006年第11期。
[4]姜建初:《票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
[5]Chalmers and Guest on Bills of Exchange,Cheques and Promissory Notes,5th edi-tion,704(1998).
[6]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7]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8]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9]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0]Chalmers and Guest on Bills of Exchange,Cheques and Promissory Notes,5th edi-tion,751(1998).
出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
(作者:陆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郁双爽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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