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樊崇义(3)

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电子证据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易于损毁、修改、灭失,在取证环节会造成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取证方法上,电子证据原本可以采用多种取证方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备后续搜查。镜像复制与将个别计算机文件从一台电脑转移到另一台电脑的普通复制有所不同:普通复制只能复制可识别文件,而镜像复制能够将目标驱动器中的每一个字节都复制下来,包括所有文件、空白空间、主文件表和元数据等;普通复制可以在计算机运行时进行,而镜像复制通常是在数据机器关机状态下进行;普通复制不改变原文件属性,而镜像复制形成的文件都是只读文件,用于分析时不至于发生篡改。考虑到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等脆弱性,以及对公民隐私权的最小侵犯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镜像拷贝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后续搜查,似乎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其次,在取证范围上,侦查人员应当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保障取证的全面性。不论是在现场对电子存储设备进行搜查还是在镜像拷贝后的后续搜查,都应当以证据的关联性为标准,严格限制取证范围,避免无限制的扩大化,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另一方面,对电子取证范围的确定亦应谨慎,因为一旦有所遗漏,相关电子证据很容易遭到毁损,再也无法重现和获取。最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还可能经常在电子取证中造成“紧急情况”,而在电子取证的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防止证据损毁、修改、灭失的危险,有权在法定程序之外采取一些紧急措施,由此也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更大侵犯。在运用电子证据的环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成为审查、判断的重中之重。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更需要关注电子证据的保管主体、存储环境、交接过程等,不再将眼光囿于电子证据本身,而应及于其外在环境和条件。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