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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武合讲(4)



注:该文系作者为公安部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http://www.gov.cn/gzdt/2012-02/28/content_2078659.htm)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辩护的辩护词内容的一部分。法院采纳作者的观点,没有采用该种子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本辩护人推翻了公诉人提供的认定涉案种子为伪劣种子的最基本的证据,法院作出了涉案的被告单位种子公司和5位被告自然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判决。

该文发表于《中国蔬菜》2012(5):13-15。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作者联系方式:E-mail:whj148@yahoo.com.cn,手机: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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