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付士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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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orris v·Scott (1874) L·R·9 Ex·125·转引自《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页。原告将羊群交给被告作为舱面货物运输。按成文法规定,羊群在作为舱面货物运输时必须用围栏圈起来,但被告并没有这样作,结果遇到风暴羊群被冲入水中。审理结果,原告的赔偿请求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设置围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在动物中蔓延,而不是保护它们免于海难的危险。
(一)法哲学要素。法哲学作为法律理性的思辩,其介入部门法已有一个多世纪,将其引入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标准理论,并非笔者的独创和突发奇想,而是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慎重作出的选择。因为舍弃法哲学的指引,则无法揭示原因现象与结果的内在本质及其联系。法律因果关系判断中引进哲学要素,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损害结果和来自于不同主体的一个或多个可加害行为进行唯物的和辩证的判断。这个判断在结构性要素标准中只是一个宏观上的把握和初步思考,与必然因果关系说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标准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不同的。并非象有的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哲学上因果关系标准的介入会导致法律上因果关系标准的混乱。恰恰相反,因果关系的成立,正是在于事物内部原因要素发生了质的规定性的改变,相应的结果才得以出现。结构性要素标准中融入法哲学要素,旨在提供一种最基本的思维工具和分析方法。比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性、时间的顺序性、内因外因定律以及反证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所有因果关系的共同属性和判断标准,都是结构性要素标准中法哲学要素的范畴。
(二)法医等司法技术学要素。法医等司法技术,本来就是服务于司法审判的应用科学,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判断信息,是衡量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最基本、也是最为可靠的手段和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医等司法技术学要素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上标准。无论是契约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成立与否,都须要经相关客观科学的检验证明方能确定。法医等司法技术检验和鉴定几乎可适用于所有民事、商事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除传统法医技术等学科外,随着免疫学、病理学、分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的迅猛发展和许多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运用,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新的层面和新的视角。近年来,一些国家还新发展了“赔偿医学”,由法医学家、法学家专门研究人身损害参与度、后遗症判定等因果关系理论。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提出的“损害参与度”理论,将致害的可能率按百分比划出十个等级,对民商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特别是对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各个加害行为或事件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因果关系结构性要素标准中的重要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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